俄罗斯认证液化石油气用作燃料的要求”(TREAEU 036/2016)
本技术法规是根据 2014 年 5 月 29 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 52 条制定的。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要求以及与液化石油气要求相关的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流程,以及液化石油气标签要求,以确保其在联盟境内自由流通。这些要求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境内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实施和执行。
如果联盟其他有关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法规被采纳用于液化石油气,那么液化石油气也必须符合适用于它的所有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流通和正在流通的液化烃气体,这些气体拟用作市政和工业燃料,以及用作机动车燃料(以下简称液化烃气体)。
2. 本技术法规旨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液化石油气消费者对其用途、安全性和能源效率产生误解的行为,以及节约资源。
二、基本概念
3. 为便于本技术法规的制定,使用以下概念:
“将液化石油气释放到流通中”——为在欧盟境内开展商业活动,以无偿或有偿方式分销液化石油气(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不储存发货)而进行的交付或进口;
“液化石油气鉴定”确定提交进行强制性确认的液化石油气的特性,以确认其是否符合随附文件中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特性;
“制造商”——指以法人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包括外国制造商),其自行进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或生产和销售,并负责确保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制造商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指居住在联盟成员国的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与非成员国居民签订合同,以进口液化石油气,用于在联盟境内开展商业活动,无论免费或有偿,并负责确保液化石油气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一批液化石油气”——指任何数量的相同用途和品牌(如有)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均一,并附有质量证书;
“质量护照”——一份包含制造商信息和实验室测试所得标准化质量指标实际值的文件;
“消费者”——指法人实体、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或专门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购买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个人;
“销售商”——指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其向消费者销售液化石油气,并负责确保液化石油气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液化石油气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出售”是指一人有偿地将液化石油气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人;
“液化石油气”——由碳氢化合物(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和丁二烯,以及甲烷、乙烷、乙烯和(或)戊烷和戊烯)组成的液态混合物;
“制造商授权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代表该制造商在评估液化石油气在欧盟境内的合规性和流通情况时,履行相关职责,并负责确保液化石油气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利用”是一项旨在防止使用不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的行动。
三、液化石油气在联盟市场流通的规则
4.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气体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烃气体,可以在欧盟境内流通。
5.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法规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液化烃气体,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后,必须在欧盟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6.未在欧盟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标志的液化烃气体,不允许在欧盟境内流通。
7. 液化烃气体在储存、运输和销售阶段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8. 每批投放至联盟境内流通的液化石油气,必须附有质量证书,证书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制造商名称、其所在地(法人实体的地址)以及液化石油气生产活动场所的地址(如果地址不同)——对于生产产品的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对于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
b) 制造商的商标(如有);
c) 制造商授权进口商的姓名、地址(法人实体的地址)或卖方的姓名(当向欧盟境内进口液化石油气时)、地址(法人实体的地址)——对于法人实体,或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对于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
d) 液化石油气的名称、品牌(如有)和符号(如有);
e) 液化石油气生产所依据的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f) 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液化烃气体的联盟其他技术法规所规定的液化烃气体的物理化学和操作特性的规范值,以及液化烃气体的生产依据文件,以及实验室测试的实际结果;
g) 关于气味物质存在的信息;
h) 批号;
i) 生产日期;
j) 用于在欧盟市场流通产品的单一标志;
l) 存储的保修期;
m) 护照号码和签发日期;
h) 护照签发人的姓氏和签名。
9. 质量护照以俄语签发,如果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法律有相关要求,则以液化石油气销售所在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签发。
10. 出售液化石油气时,卖方有义务应买方要求提供质量护照副本和液化石油气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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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
2) 与食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2.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农场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以及仅用于个人消费且不打算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公民生产的食品, 在自然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和生产性动物。¥ 0.00立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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