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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性

EACCOC004 EACCOC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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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7-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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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技术法规 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性

适用范围

1. 海关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的能够产生电磁干扰和(或)其运行质量取决于外部电磁干扰影响的技术手段。

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技术手段:

- 被其他技术手段的制造商用作其组件,不打算独立使用;

- 电磁兼容性方面的被动;

- 未包含在关税同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海关联盟内部制定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统一清单中。

如果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适用于某些类别、组和类型的技术手段,全部或部分确定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那么自海关联盟的这些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海关联盟关于这些技术手段和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技术法规终止。

3.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技术手段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以确保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内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并防止误导技术手段的消费者(用户)的行为。

4.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不规范与无线电频谱使用有关的关系,无线电频谱由关税同盟成员国在通信领域的国家立法进行监管。

定义

在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该设备是一种结构完整的技术装置,具有外壳(外壳)和(如有必要)用于外部连接的设备(端口),供消费者(用户)使用;

制造商 - 代表自己进行技术手段的生产或生产和销售,并负责遵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个人;

进口商 - 与非关税同盟成员国非居民签订了技术手段转让外贸协定的关税同盟成员国居民,实施这些技术手段并负责其遵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组件 - 技术手段的结构完成部分,旨在供消费者(用户)包含在设备的组成中;

 

技术手段在市场上的流通 - 技术手段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从制造商过渡到消费者(用户)的过程,技术手段在其制造完成后通过该过程;

预期用途 - 根据制造商在本技术手段上和(或)作文件中指定的目的使用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 - 任何电气、电子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以及任何包含电气和(或)电子元件的商品,可分为以下几类:组件、设备和装置;

在电磁兼容性方面被动的技术手段 - 由于其设计和功能特性,当用于其预期目的时,无需使用额外的电磁干扰保护手段(如屏蔽或过滤),无法产生电磁干扰,从而破坏通信和其他技术手段的功能,根据其目的, 并且在暴露于与电磁环境相对应的电磁干扰时能够运行而不会降低质量,用于技术手段(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1 中给出了在电磁兼容性方面被动的技术手段类型);

制造商授权的人是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既定程序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个人,该程序由制造商根据与其达成的协议确定,在确认合规性并将产品放入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时代表其采取行动, 以及对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

安装(移动或固定)- 一组互连设备,如有必要,供消费者(用户)使用的其他产品,作为具有单一功能目的和单一技术文档的产品;

抗电磁干扰性(抗噪性) - 当暴露于具有规定参数值的外部电磁干扰时,技术手段保持给定功能质量的能力;

电磁兼容性 - 技术手段在给定的电磁环境中以给定的质量运行并且不会对其他技术手段造成不可接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电磁环境 - 给定空间区域中的一组电磁现象和过程;

电磁干扰是一种电磁现象或过程,它会降低或可能降低技术手段的运行质量。

标识和作文件的要求

1. 技术手段的名称和(或)名称(类型、品牌、型号 - 如果有)、其主要参数和特性、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技术手段制造国的名称,必须适用于技术手段,并在其所附的作文件中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将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技术手段的名称和名称(类型、品牌、型号 - 如果有)应用于包装。

2. 如果本条第 1 款中提供的信息不能适用于技术手段,则只能在该技术手段所附的作文件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包装上必须贴上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技术手段的名称和名称(类型、品牌、型号 - 如果有)。

3. 技术手段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并应用于技术手段上,放在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

4. 技术手段的作文件必须包含:

- 本条第 1 款中列出的信息;

- 有关技术手段目的的信息;

- 特性和参数;

- 技术手段的安装、与电网的连接和其他技术手段的安装、启动、监管和调试的规则和条件,如果为确保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而必须满足这些规则和条件;

- 有关限制使用技术设备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其在住宅、商业和工业区工作的目的;

- 安全作(使用)的规则和条件;

 

- 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有必要,为它们制定要求);

- 有关在检测到技术手段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联系他们的信息;

- 技术手段的制造月份和年份,以及(或)有关申请地点和确定制造年份的方法的信息。

5. 如果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关要求,则作文件以俄语和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签署。

作文件在纸上执行。可以附上一组电子媒体上的作文件。非商业技术设备集中包含的作文件只能在电子媒体上执行。

符合性确认

1. 在投入市场流通之前,技术手段必须通过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关于应用标准合格评定(确认)计划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中确定的计划,对技术手段的符合性进行确认。

2.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3 中所列清单中包含的技术手段应以认证形式进行合格评定(计划 1c、3c、4c)。

未包含在指定清单中的技术手段应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合格评定(方案 1d、2d、3d、4d、6d)。清单中未包括的技术手段的符合性声明方案的选择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进行。

经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决定,可以按照本条第 5 款的规定,以证明的形式对清单中未列入的技术手段进行符合性确认。

如果不适用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或不存在这些标准,则根据本条第 10 款以认证(方案 1c、3c、4c)的形式确认技术手段的合规性。

3、批量生产的技术手段的认证按1c方案进行。认证的技术手段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提供。

一批技术手段的认证根据方案 3c 进行,单一产品 - 根据方案 4c。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制造的一批技术手段(单一产品)由制造商代表,进口到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的一批技术手段(单一产品)由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代表。

 

4. 技术手段的认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进行。

用于认证目的的测试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5. 认证技术手段时(方案 1c、3c、4c): 5.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提供一套技术手段文件,以确认该技术手段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其中包括:

- 技术规格(如有);

- 运营文件;

- 一份标准清单,该技术手段必须满足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要求;

-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文件(针对一批技术手段(单一产品)(方案 3c、4c);

5.2. 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技术手段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5.3.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5.3.1. 执行样本 (samples) 的选择;

5.3.2. 通过确定技术手段与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1 条中规定的标志、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第 5 条中规定的规定以及本条第 5 款第 5.1 款所列文件的特征身份,进行技术手段的识别;

5.3.3. 组织测试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的技术手段样品(样品),并分析测试方案(协议);

5.3.4. 分析生产状态(方案 1c)。

如果制造商拥有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用于生产或开发和生产技术手段,则评估该体系确保稳定生产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经认证的技术手段的能力;

5.3.5. 根据本委员会批准的单一表格颁发合格证书。批量生产的技术手段的合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成立;

5.4.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5.4.1. 对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应用单一标志;

5.4.2. 完成合格评定后,表格中,技术手段的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 本款第 5.1 项规定的文件;

- 检测报告;

- 生产状态分析的结果;

- 合格证书。

5.5.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通过在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方案 1c)对认证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控制;

6. 技术手段的符合性声明(方案 1d、2d、3d、4d、6d)的依据是:

6.1. 自己的证明(方案 1D、2D):

- 进行技术手段测试(就一批技术手段而言,为单一产品)(方案 2D);

- 制造商对技术设备和生产控制进行测试(针对批量生产的技术设备)(方案 1d);

6.2. 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该实验室是关税同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3d、4d、6d 计划)中包含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 进行技术手段测试(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方案 4D);

- 制造商对技术设备和生产控制进行测试(适用于批量生产的技术设备)(3D 方案);

- 技术设备的测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制造商的技术设备的开发和生产以及生产控制(适用于批量生产的技术设备)(计划 6d)。

6.3. 批量生产的技术手段的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根据方案 1d、3d、6d 进行。

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的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根据方案 2d、4d 进行。

7. 当根据方案 1d、2d 宣布技术手段的符合性时:

7.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7.1.1. 形成一套文件,确认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

- 技术规格(如有);

- 运营文件;

- 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该技术手段满足要求的标准清单;

-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选择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测试协议(协议);

- 合格证书(如有);

- 制造商的符合性声明(如有)(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方案 2D);

-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文件(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方案 2D);

7.1.2. 通过确定技术手段与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1 条中规定的标志、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中规定的规定以及第 7.1.1 段中列出的文件确定其特征的身份,进行技术手段的识别。本条第 7.1 款;

7.2. 制造商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方案 1d)的要求。

必须记录生产和控制过程的要求及其控制结果(以制造商确定的形式);

7.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7.3.1. 接受经委员会批准的单一格式,证明技术手段符合海关联盟现行技术法规的书面声明,并采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7.3.2. 合格评定完成后,在第 7.1.1 小节规定的技术手段的文件集中包括符合性声明。本段。

8. 当根据方案 3d、4d、6d 声明技术手段的符合性时:

8.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8.1.1. 形成一组技术手段的文件,其中包括:

- 技术规格(如有);

- 运营文件;

- 一份标准清单,该技术手段必须满足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要求;

-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文件(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方案 4D);

- 生产或开发和生产技术手段的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计划 6D);

8.1.2. 通过确定技术手段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1 条中规定的标志、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中规定的规定以及第 8.1.1 段中列出的文件的特征来识别技术手段。第 8.1 段。本文的;

8.1.3. 组织对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的技术手段样品进行检测;

8.2. 制造商:

执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方案 3d、6d)的要求。必须记录生产和控制过程的要求及其控制结果(以制造商确定的形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生产或开发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确保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方案 6d)的要求;

8.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8.3.1. 接受经欧盟委员会批准的单一格式,证明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现行技术法规的书面声明,并采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8.3.2. 完成合格评定后,一组技术手段文件,其中包括:

- 本条第 8.1 款第 8.1.1 项规定的文件;

 

- 检测报告;

- 符合性声明。

9. 符合性声明须根据关税同盟的立法进行注册。声明的有效期从其注册之日起计算。

批量生产的技术手段的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成立。

10. 在技术手段认证期间,如果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未适用,或不存在这些标准(计划 1c、3c、4c):

10.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提供一套技术手段文件,确认该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其中包括:

- 技术规格(如有);

- 运营文件;

- 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描述,确认满足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文件(针对一批技术手段(单一产品)(方案 3c、4c);

10.2. 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技术手段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0.3.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10.3.1. 执行样本 (samples) 的选择;

10.3.2. 通过确定技术手段与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1 条中规定的标志、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中规定的规定以及本条第 10 款第 10.1 小节中列出的文件的特征来识别技术手段;

10.3.3. 确认技术手段直接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同时,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

- 根据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技术手段打算使用的电磁环境条件,确定经认证的技术手段的电磁兼容性的具体要求;

- 分析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确认满足制造商执行的关税同盟该技术法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 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2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确定建立测量和测试方法的标准,或者在没有这些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控制、测量和测试方法,以确认技术手段符合电磁兼容性的特定要求;

- 组织技术设备的测试并分析测试协议(协议);

10.3.4. 分析生产状态(方案 1c);

如果制造商拥有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用于生产或开发和生产技术手段,则评估该体系确保稳定生产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经认证的技术手段的能力;

10.3.5. 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单一表格颁发合格证书。

批量生产的技术手段的合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技术手段(单个产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成立;

10.4.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10.4.1. 对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应用单一标志;

10.4.2. 完成合格评定后,一组技术手段文件,其中包括:

- 本款第 10.1 项规定的文件;

- 检测报告;

- 生产状态分析的结果;

 

- 合格证书;

10.5.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通过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方案 1c)对认证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控制。

11. 在确认固定装置的符合性时,根据制造商的决定,对确保电磁兼容性的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并使用计算和实验方法,其记录结果可包含在技术手段的文件集中。

12. 技术手段的一套文件必须存放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领土上,以便:

- 技术手段 - 来自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自撤销(终止)生产该技术手段之日起至少 10 年;

- 一批技术手段 - 来自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自该批次中最后一件产品销售之日起至少 10 年。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技术装置的电磁兼容性”(TR CU 020/2011) 以认证形式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手段清单

1. 电器和家用电器:

- 用于烹饪和储存食物以及厨房工作的机械化;

- 用于内衣、衣服和鞋子的加工(洗涤、熨烫、干燥、清洁);

- 用于清洁和清洁场所;

- 卫生和卫生;

- 维护和调整处所内的微气候;

- 用于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

- 用于身体加热;

- 振动按摩;

- 游戏、运动和健身器材;

- 音频和视频设备、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 缝纫和编织;

- 电源、充电器、稳压器;

- 用于园艺;

- 电动泵;

- 照明设备;

- 带电子控制的自动开关;

- 带电子控制的保护性停机装置;

- 电弧焊设备。

2. 个人电子电脑(Personal computers)。

3. 与个人电子电脑相连的技术装置:

-打印机;

-显示器;

-扫描仪;

- 不间断电源;

- 由交流电源供电的有源声学系统;

- 多媒体投影仪。

4. 电动工具(手动和便携式电机)。

5. 电子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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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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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的采用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原产国如何,以前未使用(新)并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不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的约束,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1.3. 在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被理解为: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确保在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的人员安全:

    - 机械效应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物质;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温(低温)下;

    - 电流、电场和电磁场的影响;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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