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技术法规 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性
关税同盟
技术法规 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性(2019 年 5 月 28 日修订)
适用范围
1.1. 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的采用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原产国如何,以前未使用(新)并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不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的约束,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1.3. 在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被理解为: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确保在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的人员安全:
- 机械效应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物质;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温(低温)下;
- 电流、电场和电磁场的影响;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 能见度降低。
1.4. 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约束的个人防护装备列于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附件 N 1 中。
1.5. 个人防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的组成部分)根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取决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N 2 中的防护性能。
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鉴定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 个人防护装备的鉴定由申请人、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国家监督(控制)机构、海关管制机构、个人防护装备认证机构(以下简称鉴定人)进行,目的如下:
确定个人防护设备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范围的隶属关系;
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者和用户)的行为;
2) 在识别过程中,设置以下参数:
根据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N 1 的个人防护设备类型;
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2 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
根据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4 节的个人防护设备的名称;
3) 对于个人防护装备的标识,为了确定其属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鉴定人必须确保所识别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名称对应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N 1 和第 4 节中规定的某种类型或类型组合,并且防护性能的目的对应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N 2 中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或它们的组合;
4) 通过目视比较包装上或直接标记在个人防护装备上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和名称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4 节和附件 N 1 中规定的名称和类型,来识别个人防护装备以确定其属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
5) 对于个人防护设备的标识,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者、用户)的行为,标识人必须确保,根据本段第 1-4 项规定的鉴定程序的结果,标识的个人防护装备与标记中指示的信息相对应。
1.7. 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个人防护装备,其安全要求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其他文件以及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法规确定:
1) 体育比赛期间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2) 为消防单位和确保消除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后果的单位专门开发的个人防护设备;
3) 用于航空、航天技术和水下作业的专门设计的个人防护设备;
4) 用于医疗目的和微生物学的专门设计的个人防护设备;
5) 在展览和交易会期间用作样品的个人防护设备;
6) 为防止可用于军事目的的细菌(生物)制剂和放射性物质而设计或改装的个人防护设备,防止用于化学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和用于打击大规模骚乱的化学制剂,以及专门为它们设计的部件。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55 的决定,该子项目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新增)
定义
在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减震器是安全系统的独立部件或组件,旨在消散从高处坠落时产生的动能;
生物因子 - 细菌制剂及其成分中所含的产生微生物、活细胞和孢子;可引起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和病毒;植物、昆虫、蛛形纲动物、动物在接触体内或进入体内和皮肤时会危害健康;
有害因素 - 对一个人的影响可能导致他生病或健康状况恶化的因素;
个人防护装备的防护作用时间是指从用户开始在有害或危险因素的影响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到发生对用户有害或危险因素的暴露水平超过规定条件下的既定标准,并且在规定条件下发生机械冲击的情况下,将导致个人防护装备部件的完整性受到侵犯;
个人防护装备的脱气 - 中和(中和、稀释)或从个人防护装备中去除危险化学品;
个人防护装备的去污 - 去除(减少)个人防护装备及其部件中的放射性污染;
个人防护装备的消毒 - 去除(减少)个人防护装备及其部件上的细菌污染;
个人防护装备的灭虫 - 从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组件中取出节肢动物;
防护头盔是一种头饰,旨在保护头部上部免受坠落物体的伤害,免受湿气、电流、金属飞溅的影响;
防护头盔 - 一种头饰,旨在保护头部上部因撞击固体静止物体而免受损坏;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个人救援装置 (ISU) 是一种旨在在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沿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独立从高处营救毫无准备的人的装置;
个人防护装备的组件 - 制造商以预售(申请)形式与个人防护装备一起或单独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可更换组件,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个人防护装备的组成部分是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材料)的功能独立部分,用于组装个人防护装备,可以在不违反其完整性的情况下拆卸并重新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组装;
个人防护装备的去污系数是个人防护装备去污前后的放射性污染水平之比;
个人防护设备的保护系数是降低个人防护设备暴露于有害或危险因素的水平的多重性;
吸气系数是一个指标,表示为呼吸防护设备前部下测试物质浓度与其在大气中浓度的百分比,在空气沿充填条渗透到前部下方的条件下,通过呼气阀和吸入阀(如果有)以及呼吸防护设备各个部件的连接松动, 绕过过滤器;
穿透系数是一个指标,表示为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前部下的测试物质浓度与测试室大气中测试物质浓度的百分比,由测试人员确定;
通过过滤器(滤料)的渗透系数是表征渗透率的指标,表示为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供试物质通过滤料(滤料)后浓度与滤料(滤料)前供试物质浓度的百分比;
脱气频率是脱气前后个人防护用品表面危险化学品含量的比值;
个人防护装备的流通 - 个人防护装备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内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和销售个人防护装备;
危险因素 - 对一个人的影响可能导致其受伤或死亡的因素;
充填条是个人防护用品与人体贴合的表面,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内部空间的密封
用户 - 购买了个人防护设备并将其用于其预期目的的个人;
收购方 - 购买个人防护设备并组织其在市场上销售和(或)其预期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辐射系数 - 外部电离辐射和(或)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和皮肤对人体的影响;
再生滤筒是一种绝缘型个人呼吸防护设备的组件产品,其中含有化学物质,当触发时会释放氧气并吸收二氧化碳和水蒸气;
再生产品 - 确保在再生滤芯运行期间吸收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并释放氧气的化学品;
自救器 - 一种用于从危险环境中撤离的个人呼吸保护手段,其特征是存在化学和生物因素,其水平超过既定标准;
针对电离辐射的个人防护设备的铅当量是材料保护效果的指标,等于铅板的厚度(以毫米为单位),它使 X 射线剂量率减弱了与这种材料一样多;
连接元件(登山扣)是一种用于连接组件的打开装置,允许用户连接安全系统,以便直接或间接地将自己连接到支架上;
个人防护装备 (PPE) 是个人佩戴的一种个人使用手段,用于防止或减少有害和(或)危险因素对个人的影响,以及防止污染;
个人呼吸防护装置 (PPE) 是一种佩戴在人体上的技术装置,可保护身体免受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吸入影响;
个人呼吸保护装置隔离(呼吸器) - 一种个人呼吸保护手段,它从独立于环境的来源为用户提供空气(呼吸混合物);
个人呼吸保护过滤器 - 一种个人呼吸保护手段,可净化用户从环境中吸入的空气;
皮肤病学个人防护设备 - 用于保护和清洁人体皮肤的手段,以减少有害和危险因素对工业生产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不属于关税同盟“关于香水和化妆品安全”(TR CU 009/2011)技术法规的技术法规对象;
安全系绳(安全带)是安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覆盖人体以防止从高处坠落,其中可能包括连接吊索、带扣和相应固定的元件,以支撑整个人体并在坠落期间和之后固定身体;
安全系统 - 一种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保护手段,由安全带和附加的保险子系统组成;
用户资格要求 - 用户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清单,以确保他们在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时的安全;
测试物质 - 一种化学物质(包括气雾剂),借助它确定个人呼吸防护设备的参数,表征其使用的有效性;
难以去除的标签是贴在产品上的标签,它应确保将信息带给最终消费者,但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可能会丢失;
牵引绳(无带子的安全带)是覆盖人体躯干的部件,由各个部件组成,这些部件与吊索相结合,在作过程中将用户固定在一定高度;
“火灾中使用的过滤器自救器” - 一种对人体头部的呼吸器官、视力和皮肤进行个人保护的方法,旨在保护人员在火灾期间进行救援和疏散时免受有毒燃烧产物的伤害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该段落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 N 55 起新增)
化学因素 - 化学物质、混合物的影响,包括一些生物性质的物质(抗生素、维生素、激素、酶、蛋白质制剂),这些物质是通过化学合成获得的和(或)用于控制使用哪些化学分析方法。
合规确认
5.1. 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以及使用标准清单中包含的标准,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从而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5.2. 个人防护装备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在标准化领域的文件中建立,该文件包含在标准化领域文件清单中,其中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应用和满足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以及符合性评估(确认)产品。
5.3.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流通之前,受本技术法规约束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经过确认符合其中规定的安全要求的程序。
5.4. 确认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列形式进行:
1) 符合性声明;
2) 认证。
5.5. 在选择合格评定形式时,个人防护设备根据对用户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 设计简单的一流个人防护设备,用于对用户造成伤害的风险最小的情况下,需要遵守符合性声明;
2) 第二类 - 设计复杂的个人防护设备,防止死亡或可能对用户健康造成不可逆转伤害的危险,需要强制性认证。
5.6. 根据对用户(类别)的伤害风险程度,个人防护设备需要根据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件 N 4 中给出的表格确认遵守情况。
5.7. 个人防护装备的符合性声明是根据自身证据或在第三方参与下获得的证据通过采用符合性声明进行的 - 欧亚经济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以下简称 - 统一登记册), 根据根据既定程序批准的标准计划。
(经修订的项目,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55 的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生效。
5.8. 在声明合规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 法人实体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他们是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的协议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以确保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不遵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5.9.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符合性声明标准方案:
- 对于设计简单的批量生产的个人防护装备,对于不需要第三方参与的符合性声明,适用 1D 方案;
- 对于设计简单的 PPE 批次和单个样品,其合规声明不需要第三方参与,使用 2D 方案;
- 对于批量生产的个人防护装备,其合规声明需要第三方参与,则使用 3D 方案;
- 对于 PPE 的批次和单个样品,当声明需要第三方参与的合规性时,应用 4D 方案。
用于各种类型个人防护设备的符合性声明计划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4 中规定。
5.10. 在声明合规时,申请人独立形成证据材料,其中必须包含:
1) 申请人的注册文件副本,其中包括以下信息: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完整和缩写,包括公司名称(如有)、法人实体名称、其组织和法律形式;
组织所在地的邮政地址;
有关国家注册的信息;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确认组织在税务机关注册事实的文件的信息(日期、编号、签发人);
2) 个人防护设备的名称、技术条件、说明、作文件;
3) 州际清单,国家(州)标准清单 - 海关联盟成员,全部或部分适用,并包含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所附的标准化领域文件清单中,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且是评估(确认)合规性所必需的,以及 如果这些标准未全部或部分适用,则为实施个人防护装备对应的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而选择的解决方案的描述,根据制造商的技术文件提供的其他信息,以及根据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1 节和第 4 节第 1.4 段的识别特征, 申报数量(产品生产系列、批次或单位)、关税同盟成员国产品分类代码或根据《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命名法》输入的产品代码;
4) 个人防护装备样品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如果根据申报计划要求。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个人防护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确保进行生产控制(对于 1D 和 3D 符合性声明方案)。为了控制个人防护装备是否符合关税同盟该技术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在测试实验室(中心)(用于 3D 和 4D 符合性声明计划)对个人防护装备样品进行测试。
5.11. 作为额外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
1) 个人防护用品样品符合国家标准、州际标准、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
2) 自愿性认证制度的证书(证书),符合国家标准、国际和国家标准、组织标准、自愿性认证规则和制度(包括产品质量)以及合同条款的要求。
5.12. 为确认符合声明表中的规定,个人防护装备样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案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名称必须包含:
1) 根据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1 节第 1.6 段和第 4 节第 4.2-4.8 段直接或引用的个人防护装备的一般描述和用途;
2) 在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时,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的个人防护装备样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结果。
5.13. 符合性声明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单一形式起草。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海关联盟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申请人在根据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注册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性声明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标记已采用符合性声明的个人防护设备,并采取措施确保在生产和销售此类个人防护设备时符合要求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
批量生产的个人防护装备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为 5 年,对于个人防护装备的批次和单个样品 - 直到申报样品或申报批次中最后一件商品的销售(或有效期),但不超过 1 年。
由于产品停产或销售申报批次的个人防护装备中的最后一件产品,申请人自符合性声明到期之日起将符合性声明和证据材料中包含的文件保存 10 年。
5.14. 个人防护装备的认证由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认可认证机构进行。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强制性认证由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协议进行,该协议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 法人实体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他是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根据与此类制造商的协议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以确保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不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个人防护装备的强制性认证是根据关税同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标准认证计划进行的:
- 对于质量取决于安全指标的大规模生产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 1C 计划;
- 对于 PPE 批次,使用 3C 方案;
- 对于单个 PPE 产品(样品),使用 4C 方案;
- 在设置 PPE 的生产(系列介绍)时,使用 5C 方案;
- 当投入生产(引入系列)PPE 时,其制造商声明了管理体系认证,则适用 6C 方案。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附件 N 4 中规定了用于各种类型个人防护设备的认证方案。
5.15. 个人防护装备认证机构:
1) 根据合同吸引被纳入统一登记册的认可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引入的措辞中的子项目 N 55。- 见上一版本)
2) 根据认证计划和与申请人的合同,对经认证的个人防护设备进行年检控制;
3) 选择样品用于认证目的,如果产品认证合同规定,将其提交给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引入的措辞中的子项目 N 55。- 见上一版本)
4) 分析管理体系的生产状态(方案 1C 和 5C)或认证(方案 6S 认证),并监控管理体系的稳定性;
5) 以单一形式提供已颁发符合性证书的已颁发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并提供有关已颁发符合性证书的注册符合性声明的信息;
6) 将已收到认证但未通过认证的个人防护装备通知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本节第 5.21 和 5.22 段中规定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7) 颁发合格证书,暂停或终止其颁发的合格证书,将有关它们的信息传送给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
8) 确保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进行强制性认证的程序的信息;
9) 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以进行认证工作;
10) 根据对经认证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检查控制结果,决定确认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5.16. 申请人可以向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任何认可的个人防护设备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个人防护装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适用于认证计划 1C 和 5C)的要求,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和生产条件,以制造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认证计划 6S)。
5.17. 在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申请,以及一套俄文和(如有必要)关税同盟成员国语言的文件,其中包括:
1) 申请人的注册文件副本,包括:
完整和缩写,包括公司名称(如有)、法人实体名称、其组织和法律形式;
组织所在地的邮政地址;
有关国家注册的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确认组织在税务机关注册事实的文件的信息(日期、编号、签发人);
2) 个人防护设备的名称、技术条件、说明、作文件;
3) 根据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第 1 节第 1.4 节和第 4 节第 1.4 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识别标志的信息,申报的数量(产品的批量生产、批次或单位)、根据关税同盟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命名法的产品代码, 以及有关产品制造商的信息;
4) 有关个人防护装备的储存、作、维护、维修、维护、运输和处置条件的信息;
5)作特性,包括使用限制;
6) 个人防护装备的零件(组件)和备件数据;
7) 有关保护类别的信息;
8) 个人防护装备和(或)其组件的有效期;
9) 有关个人防护设备包装类型的信息;
10) 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任何标记的含义说明;
11) 对于方案 6C,还应提交由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签发的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副本,以确认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并延伸到申报认证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设计和(或)生产。
5.18. 个人防护装备认证机构考虑申请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
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对个人防护装备样品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制定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个人防护装备认证机构。
根据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签发个人防护设备合格证书所依据的文件副本和合格证书的副本必须在本证书的有效期内和有效期届满后至少 5 年存储在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中。
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案的副本(包括电子版)自注册之日起应在测试实验室中存放至少 10 年。
5.19. 根据 3C 和 4C 计划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根据 5C 和 6C 认证计划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根据 1C 认证计划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5.20. 用于以下目的的一组文件必须存放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
个人防护设备 - 来自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自停止生产(终止)此个人防护设备之日起至少 10 年;
一批个人防护装备 - 从进口商(供应商)处购买,自该批次的最后一件商品销售之日起至少 10 年。
应根据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一套确认合规的文件。
5.21. 国家对个人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控制(监督),并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要求进行。
5.22. 违反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规定的制造商、销售商、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员、产品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应根据违规所在地区的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法律承担责任。
TRCU019防护设备 PPE要求的分类
1)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
2) certification.合格认证
在选择认证类型时,PPE根据对用户造成伤害的风险进行分类:
第一类 - 设计简单的个人防护装备,对用户造成的伤害风险很小的,可以采用符合性声明;
第二类 - 复杂设计的PPE,为以防止死亡或任何可能对用户造成严重伤害的,这些产品都必须经过强制性合格认证。
个人防护设备伤害风险程度和采用认证模式分类,应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N 4中提供的表格进行合格认证模式或符合性声明模式。
在关税同盟
成员国境内流通时需要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清单(2019 年 5 月 28 日修订)
1. 针对机械因素的个人防护设备
针对机械因素的特殊防护服,包括可能被机械装置的移动部件捕获
用于防止一般工业污染和机械影响的男士和女士西装(包括单件物品:夹克、裤子、工作服)
男女防护服,防止无毒灰尘
男士和女士防水大衣、半大衣、雨衣
男士和女士防水套装
男士采矿服,用于防止机械影响和一般工业污染
男女工作服,用于防止无毒灰尘、机械影响和一般工业污染
特殊围裙
男女工作服和特殊用途睡袍
手部的个人防护设备免受机械因素的影响
防护缝纫手套和手套,消防员用的除外
针织手套产品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55。- 见上一版本)
手部免受水和无毒物质侵害的个人防护设备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55 的决定,该小节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新增)
用于防水和防毒物质溶液的连指手套和手套
手部防震个人防护装备
手部防震个人防护装备
脚部防震个人防护设备
特殊防振鞋
腿部免受撞击的个人防护设备
特殊皮鞋和其他材料,用于防止机械影响(碰撞、刺穿、割伤)
用于保护免受一般工业污染和机械影响的特殊皮鞋
脚部防滑的个人防护设备
用于防滑保护的特殊鞋子,包括在油腻的表面上
脚部防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55 的决定,该小节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新增)
由聚合物材料制成的特殊橡胶模制或模制靴,用于防止水和无毒物质溶液
头部个人防护装备
安全帽和安全帽
该段落已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删除 - EEC 理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的决定 N 55。- 请参阅以前的版本。
个人护目设备
安全眼镜
面部个人防护装备
防护面罩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
安全带及其组件和附件
听觉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
抗噪音耳机及其配件
防噪音耳塞(耳塞)
2. 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防护设备
与化学因素隔离的防护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防护服)
绝缘服,包括强制供气的防护服
绝缘型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自救器,消防员专用设备除外
使用化学结合氧气的个人呼吸防护设备,使用化学结合氧气的隔离设备(自救器)
压缩空气中的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呼吸器)
压缩氧气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呼吸器)
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橡胶前部,消防员用产品除外
过滤式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包括自救器),可更换元件
带过滤半面罩的防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设备
带有绝缘前部的防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设备
用于个人呼吸保护的防毒面具,正面带有绝缘层
带有绝缘前部的气体-气溶胶(组合式)个人呼吸防护设备
过滤器自救器
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橡胶前部,消防员用产品除外
用于个人防护设备的可更换过滤器(滤芯)
特殊防护服,包括针对化学因素的过滤防护服
用于对有毒物质提供有限保护的特殊服装
男士和女士防护服,用于抵御机械影响、水和碱
男士防护服,用于防止石油和石油产品
用于保护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女士西装
男士防酸西装
女士防酸套装
个人眼睛保护免受化学因素的影响
安全眼镜
手部的个人防护设备免受化学因素的影响
手套
腔室手套
脚部(鞋子)的个人防护设备免受化学因素的影响
特殊皮鞋和其他材料制成,用于防止油、石油产品、酸、碱、无毒和爆炸性粉尘
防止油、石油产品和脂肪的模制橡胶靴(消防员用产品除外)
特殊的模制橡胶靴,可防止水、石油和机械影响(消防员产品除外)
3. 针对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设备:
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
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包括过滤设备)免受放射性物质的侵害
针对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特殊防护服
针对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特殊防护鞋
手部防护设备,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
用于眼睛和面部免受电离辐射的个人防护设备
过滤类型的个人呼吸防护设备,防止放射性物质
过滤类型的个人呼吸防护设备,防止放射性物质
4. 抵御高温和(或)低温的个人防护装备
用于手部的专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装备,防止对流热、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消防员产品除外
男士高温防护服
女士高温防护服
男士西装,用于防止熔融金属的火花和飞溅
由各种材料制成的高温手套和连指手套
手部防低温专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装备
男士低温防护套装(包括单件物品:夹克、裤子、工作服)
男士工作服,用于抵御低温
女士低温防护套装(包括单件物品:夹克、裤子、工作服)
用于低温防护的女式工作服
由各种材料制成的低温防护手套和连指手套
脚(鞋子)的个人防护装备,免受高温和(或)低温、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伤害
特殊皮鞋和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高温防护鞋,消防员鞋除外
特殊皮鞋和其他低温防护材料
头部的个人防护装备免受高温和(或)低温、热辐射的影响
安全帽和安全帽
用于眼睛和面部的个人防护设备,防止熔融金属和热颗粒飞溅
安全眼镜
防护面罩
5. 防止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以及静电影响的个人防护设备
防止电弧热效应的特殊防护服
用于防止电弧热效应的特殊服装
个人防护设备免受电弧的热效应
防护面罩
脚(鞋子)的个人防护设备免受电弧的热效应
用于抵御高温的特殊皮鞋,消防员鞋除外
内衣是耐热的,并且是耐热的巴拉克拉法帽,来自电弧的热效应
内衣,耐电弧热效应
受电弧热效应影响的耐热巴拉克拉法帽
抵抗静电、电、磁和电磁场影响的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防止静电影响的个人防护设备
单独的屏蔽套件,用于防止工业频率电流的电场
用于眼睛和面部免受电磁场影响的个人防护设备
安全眼镜
防护面罩
抗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
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特殊介电靴
特种橡胶介电靴
特殊介电挡板
特殊介电手套
6. 特殊的高能见度警报服
能见度更高的特殊信号服
7. 全面的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其中包含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保护规范安装复杂的个人防护设备
8. 皮肤病个人防护装备
防护用品:
亲水性, 疏水性, 联合作用
受低温、风的影响
暴露于 A、B、C 范围的紫外线辐射
受生物因素影响:昆虫、微生物
清洁产品:面霜、糊状物、凝胶
再生、再生剂 - 乳膏、乳液
产品中心
SERVICE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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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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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 COC032
¥ 0.00立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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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TR CU 021/2011 关于食品安全
技术监管对象
一、本技术规程的技术规程对象为:
1) 食品;
2) 与食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2.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农场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以及仅用于个人消费且不打算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公民生产的食品, 在自然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和生产性动物。¥ 0.00立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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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性
如下产品出口到欧亚五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哈萨克,亚美尼亚)需要做TRCU020认证
1. 电器和家用电器:
- 用于烹饪和储存食物以及厨房工作的机械化;
- 用于内衣、衣服和鞋子的加工(洗涤、熨烫、干燥、清洁);
- 用于清洁和清洁场所;
- 卫生和卫生;
- 维护和调整处所内的微气候;
- 用于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
- 用于身体加热;
- 振动按摩;
- 游戏、运动和健身器材;
- 音频和视频设备、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器;
- 缝纫和编织;
- 电源、充电器、稳压器;
- 用于园艺;
- 电动泵;
- 照明设备;
- 带电子控制的自动开关;
- 带电子控制的保护性停机装置;
- 电弧焊设备。
2. 个人电子电脑(Personal computers)。
3. 与个人电子电脑相连的技术装置:
-打印机;
-显示器;
-扫描仪;
- 不间断电源;
- 由交流电源供电的有源声学系统;
- 多媒体投影仪。
4. 电动工具(手动和便携式电机)。
5. 电子乐器。¥ 0.00立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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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技术法规 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性
1.1. 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的采用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原产国如何,以前未使用(新)并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不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的约束,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1.3. 在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被理解为: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确保在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的人员安全:
- 机械效应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物质;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温(低温)下;
- 电流、电场和电磁场的影响;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 能见度降低。¥ 0.00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