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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TR CU 017/2011 关于轻工业产品的安全性

吉尔吉斯EAC COC 吉尔吉斯EAC C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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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1 17:39
넶浏览量:0

关税同盟

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
关于轻工业产品的安全性(2016 年 8 月 9 日修订)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内流通的轻工业产品。

2. 受本技术法规约束的轻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

- 纺织材料;

- 服装、缝纫和针织产品;

- 地毯覆盖物及其制品的机器生产方法;

- 皮革制品、纺织品和小百货;

- 毛毡、毛毡和无纺布材料;

-鞋;

- 毛皮和毛皮制品;

- 皮革和皮革制品;

-人造革。

3. 本技术法规附件 1 规定了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清单。

 

4.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

-使用;

- 根据人口的个体订单制作;

- 医疗器械;

- 特殊、部门,这是个人保护的手段和制造材料;

- 专为儿童和青少年设计;

- 纺织包装材料、编织袋;

- 用于技术目的的材料和产品;

- 纪念品和手工艺品;

- 用于运动队装备的运动商品;

- Postizherny 产品(假发、假胡子、胡须等)。

5. 本技术法规对关税同盟境内的轻工业产品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并防止误导产品用户(消费者)的行为。

定义

本技术法规使用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生物安全 - 由于生物、毒理学、物理和物理化学特性不符合既定要求而没有与健康危害或生命威胁相关的不可接受风险的产品状况;

有害化学品 - 如果在产品材料中含有的量超过此类物质的允许浓度,则会导致用户健康状况出现负面偏差的化学品;

产品放行流通 - 将从制造商、销售商或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的仓库发送的产品投放到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或未经仓储而运输的产品,或出口到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申请人是申请通过认证或采用符合性声明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自然人或法人;

标识是将轻工商品归入本技术法规范围并确定本产品与其技术文件相符的程序;

制造商 - 代表自己生产和销售轻工产品并负责遵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个人;

进口商 - 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非居民签订了轻工业产品转让外贸协定的关税同盟成员国居民,销售这些产品并负责其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毒性指数是总急性毒性的一个整体指标,在细胞培养物上测定为“体外”(in vitro);

机械安全是产品的机械性能和设计特性的一组定量指标,它降低了对用户(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或生命受到威胁的风险;

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是产品从制造商到用户(消费者)的移动,涵盖了该产品生产完成后所经历的所有过程;

服装 - 一个人穿着的具有(他们)实用和审美功能的产品(或一组产品);

产品的用户(消费者)- 购买与本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对象相关的产品以供消费的法人实体、个人、个体企业家;

运动商品 - 为组织和开展各种运动的比赛和训练提供必要条件的商品;

当事方是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政府;

标准产品样品是指由一家制造商根据相同的技术文件,以相同的材料制造并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与一种产品相关的样品,用于其预期或功能目的;

 

制造商授权的人是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既定程序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个人,该程序由制造商根据与其达成的协议确定,在确认合规性并将产品投放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领土时代表其采取行动, 以及对产品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责任;

化学安全 - 由于超过对用户(消费者)健康有害的化学品浓度水平而没有与危害用户(消费者)的健康或对生命构成威胁的不可接受风险的产品状况。

如果化学安全指示剂设置为“不允许”,则必须根据批准用于监测卫生和化学指示剂的测量方法指示有害物质的检测限。

商品贴标要求

1. 产品标签必须可靠、可读且易于检查和识别。标记适用于产品、贴在产品上的标签或产品标签、产品包装、一组产品的包装或产品的传单。

标记必须包含以下强制性信息: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 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的名称;

 

- 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人员的法定地址;

- 商品尺寸;

- 原材料的成分;

- 商标(如有);

-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 制造商的保修义务(如有必要);

- 制造日期;

- 产品的批号(如有必要)。

2、根据轻工产品的类型和用途,标志应包含以下信息:

对于由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和商品,其他信息应包含:

- 产品顶部和衬里材料中天然和化学原料的类型和质量分数(百分比)。原材料实际含量的偏差不应超过 5%;

-型;

- 用于产品保养的符号;

- 有关在作过程中保养产品的细节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针织和纺织面料、由针织和纺织面料制成的单件商品、地毯、毯子、床罩、窗帘,其他信息应包含:

 

- 原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分数(百分比)(地毯及其制成的产品的绒毛表面)。原材料的百分比以标准值表示,公差在 +/- 5% 以内(无纺布除外);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60。- 见上一版本)

- 标准化湿度下工件的质量(对于针织物);

- 颜色稳定性(用于针织和纺织面料);

- 精加工类型(如有);

- 产品保养符号。

对于鞋子,其他信息应包含:

- 产品的型号和(或)物品;

- 用于制造鞋面、衬里和鞋底的材料类型;

- 鞋子保养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服装和毛皮商品,其他信息应包含:

- 毛皮的类型及其加工类型(染色或未上漆);

- 用于产品保养的符号;

 

-作过程中产品保养的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皮革制品,其他信息应包含:

- 鞋面材料的名称;

-型;

-作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皮肤,附加信息应包含:

- 皮肤的面积或肿块;

- 厚度(如有必要);

-年级。

对于毛皮,附加信息应包含:

- 毛皮类型;

- 处理类型;

- 等级、品牌;

- 面积或大小。

3. 标记和信息必须以俄语或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该产品是在该产品制造和销售给消费者的领土上。

 

对于进口产品,允许使用拉丁字母表示产品制造国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其法定地址。

4. 未经适当确认,不允许使用“环保”、“骨科”和其他类似说明。

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 轻工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经过强制性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程序,该程序以符合性声明或认证的形式进行。

在确认遵守时,申请人可以是按照既定程序注册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作为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销售商(供应商)的个体企业家的个人。

2. 为了确认合规性,必须识别产品。

轻工产品鉴别进行: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声明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将其放行到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 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以确认需要认证的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感官和(或)仪器方法用于识别轻工业产品:

 

- 使用感官法,轻工业产品通过产品的名称和类型(用途)来识别,以及其特性与被确定产品类型所特有的特性的标识,以及形成的文件集。

如果感官鉴定方法不能提供有关产品的可靠信息,则使用仪器方法。使用仪器识别方法,轻工业产品的测试是根据标准化领域批准的文件清单进行的,该文件包含测试(研究)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评估(确认)产品符合性所需的抽样规则。

3. 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使用本技术法规表 N 1 中给出的方案进行。

3.1. 根据 3d、4d、6d 方案对以下产品组进行符合性声明:

- 第 2 层和第 3 层的服装和产品;

-针织物;

- 亚麻布、服装、毛巾的织物和材料;

- 服装、皮革和毛皮制品;

- 第 2 层袜类产品;

-帽子;

 

- 鞋子,毡鞋除外;

- 地毯覆盖物及其制品的机器生产方法;

- 桌布和厨房布草、手帕;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该段落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新增)

- 毛巾、浴巾;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该段落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新增)

- 手帕和围巾产品。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该段落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新增)

根据方案 1d、2d 进行符合性声明的适用于未包含在根据方案 3d、4d、6d 进行符合性声明的产品组的产品,以及属于需要认证的产品组的产品。

为声明合规性而进行的测试: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 - 在他们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或在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在其领土上的立法注册的另一个测试实验室(计划 1d、2d);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60。- 见上一版本)

- 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3d、4d、6d 计划)中包含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

3.2. 在声明轻工产品符合性时,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执行以下作:

3.2.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

- 形成一套文件,确认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

确认申请人已按照海关同盟成员国的既定程序注册为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文件复印件;

轻工业产品样品(标准产品样品)的测试报告,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或材料和组件的测试报告,如果满足这些材料和组件的安全要求,满足这些材料和组件的安全要求。根据符合性声明计划,测试应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在自己的测试实验室中进行,或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统一登记册(中心)中包含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或在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另一个测试实验室中进行 - 其领土上的海关联盟成员(计划 1d、2d),或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统一登记册(中心)中包含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计划 3d、4d、6d);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60。- 见上一版本)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复印件(计划 6D);

作文件、技术和设计文件、有关原材料、材料和组件的信息(如果有这些文件);

确认轻工产品原产地的文件复印件;合同(供应合同)和运输文件(针对一批产品)(方案 2d、4d);

- 根据本条第 2 款对轻工产品进行标识。

商品样品(标准商品样品)的检测报告必须包含:

- 协议的注册日期和根据测试实验室采用的系统的数字;

 

- 检测实验所的名称或获认可的检测实验所的名称和注册编号(视乎申报计划而定);

- 测试设备清单;

- 测试条件;

- 产品名称;

- 产品属性的检查指标的名称和实际值;

- 所应用测试方法的监管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3.2.2. 制造商:

- 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轻工业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方案 1d、3d、6d)的要求;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确保轻工业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方案 6d)的要求。

3.2.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接受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单一形式的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书面声明,并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应用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3.3. 符合性声明须按照关税同盟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3.4.系列生产的轻工产品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轻工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成立。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根据 1d 和 2d 方案的符合性声明可以替换为根据 3d、4d、6d 方案或认证的符合性声明。

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 3d、4d、6d 方案的符合性声明可以用认证代替。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60。- 见上一版本)

4. 根据本技术法规表 2 中给出的认证方案,对以下产品组进行认证形式的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

- 内衣、紧身胸衣产品、沐浴产品;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的段落 N 60。- 见上一版本)

-床单;

-第一层的袜子。

 

4.1. 轻工业产品的认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统一登记册(中心)(以下简称认证机构)中包含的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进行。

4.2. 认证目的的测试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以下简称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4.3. 对于轻工产品的认证,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向认证机构提供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 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关于安全指标的要求的产品样品(标准产品样品)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 3 年)(如有);

- 用于制造产品的材料和组件的测试报告(如果有);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该段落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新增)

-作文件、技术和设计文件、有关原材料、材料和组件的信息(如果有这些文件);

- 轻工业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复印件(方案 2C);

 

- 确认轻工产品原产地的文件复印件;合同(供应合同)和运输文件(针对一批产品)(方案 3c);

- 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其他文件(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商品样品(标准商品样品)的检测报告必须包含:

- 协议的注册日期和根据测试实验室采用的系统的数字;

- 检测实验所的名称或获认可的检测实验所的名称和注册编号(视乎申报计划而定);

- 测试设备清单;

- 测试条件;

- 产品名称;

- 产品属性的检查指标的名称和实际值;

- 所应用测试方法的监管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4.4. 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确保制造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方案 1c)的要求,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体系的稳定性(方案 2c)。

4.5. 认证机构:

- 根据本条第 2 款对轻工产品进行标识;

 

- 进行抽样并组织产品样品测试,以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 分析生产状态(方案 1c);

- 根据审查测试结果和分析生产状态的结果决定颁发证书或拒绝颁发证书的可能性(方案 1c);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该段落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新增)

-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单一表格颁发符合性证书。

4.6.系列生产的轻工产品合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轻工产品,合格证书有效期不成立。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N 60 的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引入的措辞项目。

4.7.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销售商(供应商):

-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应用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 在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后,包括一套轻工业产品文件:

检测报告 ;

生产状态分析的结果(方案 1c);

合格证书。

 

4.8. 认证机构通过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对经认证的轻工业产品进行检查控制。

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并起草用于检验控制的产品样品的检测报告。

检查管理的频率为每年 1 次。

5. 一套轻工产品文件必须存放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领土上:

对于系列生产的产品 -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自退出(终止)轻工产品生产之日起至少 5 年;

对于一批产品 - 来自卖方(供应商)、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自该批次中最后一件产品销售之日起至少 5 年,并应其要求提供给国家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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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原产国如何,以前未使用(新)并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不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的约束,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1.3. 在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被理解为: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确保在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的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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