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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 俄罗斯认证 TR CU 016/2011 关于使用气体燃料运行 的设备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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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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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技术法规 TR CU 016/2011
关于使用气体燃料运行
的设备的安全性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内投入流通的用气设备。

2. 在本技术法规中,用气设备是指:

a) 用于烹饪、加热和热水供应的设备,包括作为组合设备一部分的设备;

b) 块状自动燃烧器和带有本段“a”项规定的块状自动燃烧器的燃气使用设备;

c) 用于嵌入设备中并与本款“a”和“b”小节中规定的设备分开流通的装置,包括控制、调节和安全装置。

3.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针对附件 1 清单中规定的用气设备确定的。

4.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用气设备:

 

a) 蒸汽压力大于 0.07 MPa 的蒸汽锅炉和水温大于 115°C 的热水锅炉;

b) 用于工业企业工艺过程的设备,但附件 1 中所列清单所列的用气设备除外;

c) 使用气体作为发动机燃料的设备。

5. 用气设备的基本特征是:

a) 气体使用设备的名称、型号(类型)和用途;

b) 所用气体的类型和公称压力;

c) 额定热功率;

d) 电流的电压和频率(对于连接到电网的燃气设备)。

6. 在识别用气设备时,应考虑到本技术法规第 1 条第 5 款规定的标志,并与包装、标签和作文件中标明的用气设备的特性进行比较。

7.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气体使用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在其用途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以及确保能源效率和资源保护。

定义

本技术法规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和定义:

“燃烧室通风”是将位于用气设备燃烧室和燃烧器无燃气供应的烟囱中的未燃烧气体进行空气置换的过程;

“燃气燃烧器装置的点火时间” - 从向燃烧器供气的时刻到点火和火焰在燃气燃烧器装置的整个表面上传播的时间间隔;

“气路” - 主截止体与燃烧器之间的设备部件,供燃气体或燃气所在的燃烧器部件;

“气态燃料” - 在温度为 15°With 且大气压为 101.325 kPa 的情况下呈气态的燃料;

“完全预混合的燃烧器” - 在燃烧器的出口之前将气体与 Gorenje 空气混合或将成品可燃混合物送入的燃烧器;

“点火”是指点火装置和(或)主燃烧器的气体-空气混合物点燃并记录到火焰存在的过程;

“组合燃烧器” - 设计用于气体或液体燃料单独燃烧的燃烧器;

“气体泄漏率” - 当气体供应到入口管以及控制、调节和安全装置关闭时,通过气体路径的允许气体泄漏量;

“用气设备在市场上的流通”——用气设备在制造完成后经过的用气设备从制造商过渡到消费者(用户)的过程;

“一批用气设备” - 在相同条件下以某种方式确定的工艺流程制造的一定数量的用气设备单位;

“再点火” - 设备设计规定在设备运行期间火焰熄灭后,燃烧器的供气停止并开始执行燃烧器自动启动的指定程序的点火;

“启动功率” - 从向燃烧器供气到记录火焰存在的时间间隔内,用气设备的平均功率;

“技术文档” - 用于设计、制造和作用气设备(零件、装配单元、综合体和套件)的图形和文本文档系统;

“标准样品” - 按其功能用途和设计确定的气体使用设备样品,在与工艺过程相同的条件下制造,并被选中进行合格评定;

“安全装置” - 当受控参数偏离允许限值时自动关闭主燃烧器的燃气供应的装置。

符合性确认

1. 确认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以符合性声明或认证的形式进行。

2. 本技术法规附件 1 规定了为某些类型(类型)用气设备提供的合格评定形式。

3. 根据《关于评估(确认)符合本委员会批准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适用标准方案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技术法规中规定的方案进行气体使用设备的合规性确认。

4. 应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性声明可替换为根据认证计划进行的认证,该认证计划相当于本技术法规为用气设备提供的符合性声明计划,包括在申请人自身证据不足或不足的情况下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5. 用气设备符合性声明根据以下方案之一进行:

方案 1D - 根据制造商对用气设备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和制造商进行的生产控制,批量生产的用气设备符合性声明;

方案 2D - 根据申请人对用气设备的标准样品(单一产品)进行的测试结果,对一批(单一产品)使用气体的设备进行符合性声明;

3D 方案 - 批量生产的用气设备符合性声明,基于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以下简称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用气设备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以及制造商进行的生产控制;

方案 4D - 根据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对用气设备的标准样品(单一产品)的测试结果,对一批(单一产品)使用气体的设备进行符合性声明。

声明用气设备符合性的方案的选择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进行。

在根据方案 2D、4D 声明一批用气设备符合要求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是法人实体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或制造商或销售商, 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以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所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在声明根据方案 1D、3D 批量生产的用气设备符合性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立法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法人实体或个人、个体企业家、制造商或根据与其签订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 在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所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

6. 在根据方案 1D、2D 声明合规时,申请人独立形成证据材料,以确认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技术文件、我们自己的研究(测试)和测量结果用作证据材料。

7. 根据方案 1D、2D 声明合规时的证据材料应包括:

a) 合格评定对象的技术说明(在没有作手册的情况下);

b) 作为声明所申报的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基础的技术文件;

c) 由申请人及 (或) 认可测试实验所进行的气体使用设备测试规程 (或规程);

d)作文件;

e) 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该气体使用设备必须满足的要求(由制造商应用时);

f) 如果不存在或未应用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则包含所采用技术解决方案说明的解释性说明,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g) 运输文件(对于一个批次、单个产品);

h) 制造商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i) 有关所进行研究的信息(如有);

j) 直接或间接确认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有)。

8. 在根据 3D、4D 方案声明符合性时,申请人及其自己的证据材料使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中包含的认证机构参与获得的证据(符合性评估(确认)), 和(或)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

除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7 款 a) - i) 项规定的证据材料外,还包括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使用设备进行的标准气体样品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和制造商进行的生产控制结果(根据 3D 方案声明合规时)。

9. 符合性声明包括申请人执行的以下程序:

a) 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分析;

b) 根据方案 1D、3D 宣布合规时实施生产控制;

 

c) 由申请人(方案 1D、2D)及(或)在认可测试实验所(方案 3D、4D)测试气体使用设备的标准样本(单一产品);

d) 根据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对符合性声明进行注册和注册;

e) 用单一标志标记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流通。

符合性声明以单一形式起草,并经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

10、系列生产的用气设备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对于一批用气设备(单个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成立。

一批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仅适用于与特定批次相关的设备。

11. 用气设备的认证是根据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协议(符合性评估(确认))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6 条第 12 款制定的计划进行的。

12. 为确认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以下认证计划:

a) 方案 1C - 根据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标准样品测试结果,对批量生产的气体使用设备进行认证,分析该用气设备的生产状态,并由认证机构对经认证的用气设备进行后续控制(符合性评估(确认));

b) 方案 3C - 根据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对用气设备标准样品进行的测试结果,对一批用气设备进行认证;

c) 方案 4C - 根据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测试结果对用气设备的各个样品进行认证。

13. 在根据 1C 计划对用气设备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或制造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 在确保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在根据方案 3C 和 4C 认证用气设备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立法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个人,或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 在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所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

 

14. 对于用气设备的认证,申请人会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必须包括:

a) 用气设备的技术文件;

b) 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该气体使用设备必须满足的要求(如果适用);

f) 如果不存在或未应用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则包含所采用技术解决方案说明的解释性说明,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d) 由制造商或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如有)进行的标准(单个)样品的检测报告(协议);

e) 与气体使用设备分开流通的、用于嵌入气体使用设备的设备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如果设备中嵌入了此类设备);

f)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如有);

g) 申请人选择直接或间接确认用气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其他文件。

15. 用气设备的认证包括以下程序:

 

a)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用气设备认证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并附上本条第 14 款规定的附件;

b) 认证机构对申请的考虑和通过决定(符合性评估(确认));

c) 由认证机构选择(符合性评估(确认))气体使用设备的标准样品,以便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

d) 由认可化验所(中心)对气体使用设备的样本进行化验;

e)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集进行分析(符合性评估(确认));

f) 由认证机构对用气设备的生产状态进行分析(符合性评估(确认)),如果适当的认证计划提供了此类分析。

如果制造商具有生产或开发、生产用气设备的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则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评估该体系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经认证的用气设备稳定生产的能力;

g) 总结测试结果,分析技术文件和用气设备的生产状态或评估质量管理体系,如果结果为阳性,则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

h) 用单一标志标记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流通;

 

i) 对经认证的气体使用设备的检查控制,如果认证计划规定了这种控制。

16. 申请人向任何认证机构提交他选择的申请(符合性评估(确认))。

17. 如果认证计划规定了测试,申请人必须提供代表该生产的气体使用设备的标准样品,供认证机构使用(符合性评估(确认))。测试报告可以涵盖几种型号(类型)的用气设备,前提是型号(类型)之间的差异不会影响安全水平和有关使用气体设备的其他要求。如果需要进行无法对已选择的标准样品进行的额外测试,则认证机构可以选择额外的标准样品(符合性评估(确认))。

18. 标准样品的测试由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根据与申请人或认证机构的协议(符合性评估(确认))进行,并出具测试报告。如果标准样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第 1 条第 6 款规定的标准,则允许由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在制造商或经营地点对标准样品进行测试。

 

19. 如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和用气设备生产状态的分析结果呈阳性,则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起草合格证书,进行注册并颁发给申请人。

如果认证结果为阴性,认证机构将向申请人发送拒绝颁发合格证书的合理决定。

符合性证书以单一形式颁发,由关税同盟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系列生产的用气设备合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用气设备(单个产品),不成立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一批用气设备合格证书仅对与特定批次相关的设备有效。

20. 申请人,包括作为用气设备销售商(供应商)的申请人,在收到的合格证书的基础上,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对用气设备进行标记。

21. 在合格证书的整个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至少每两年一次,通过在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用气设备的生产状态,对批量生产的经认证的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控制,如果适当的认证计划提供了这种分析。由认证机构酌情选择用于测试的标准样品(符合性评估(确认))由制造商或销售商进行。

 

22. 技术文档的存储。

必须存储技术文件,包括确认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合规的文件:

对于气体使用设备 - 来自制造商(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自撤销(终止)该设备的生产之日起至少 10 年;

一批气体使用设备(单一商品)- 来自卖方(供应商)、制造商(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自该批次的最后一件商品销售之日起至少 10 年。

确认认证结果的文件和材料在合格证书到期后至少保存在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中 5 年。

确定了关税同盟“关于使用气体燃料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的气体使用设备清单

作文档要求

1. 用气设备的交货包装中必须包含以下作文件:用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说明及其作手册。如果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关要求,则指定的文件以俄语和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签署。

作文件在纸上执行。可以附上一组电子媒体上的作文件。

如有必要,允许合并这些文件。

2. 用气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须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气体使用设备及其作程序的一般描述;

b) 用气设备的标称热功率及(或)标称热性能;

c) 所用气体的类型和公称压力;

d) 将气体使用设备从一种气体转移到另一种气体的程序;

gorenje gorenje (e) 对安装用气设备的房间的通风要求,以确保燃烧过程,排除危险的未燃烧气体的积累,并为去除燃烧产物创造条件;

f) 对燃气块状燃烧器和这些燃烧器所适用的燃气使用设备的要求,以及如有必要,制造商为确保正确组装和调整而推荐的组合清单,以确保燃气使用设备组装样品在运行期间符合申报的技术特性和安全性;

 

g) 加热设备用水的化学成分要求(在水为热载体的情况下);

h) 为自动化系统供电的燃气设备提供的电网的额定电压;

i) 用气设备在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的维护类型和频率;

j) 用气设备的典型故障及其消除方法;

k) 在允许安装供暖和水加热燃气设备的房间内进行空气交换的要求,该设备不与烟囱相连,也不配备用于去除燃烧产物的排气装置;

m)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联系方式;

h) 气体使用设备的制造月份和年份,以及(或)有关应用地点和确定制造年份的方法的信息。

3. 用气设备的作手册必须包含其使用寿命内安全运行所需的所有信息,并向用户说明其能力的局限性。

4.作手册应包含安全处置用气设备的建议。

5. 用于安装用气设备的配件和用于嵌入用气设备的装置必须附有用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说明。

贴标和包装要求

1.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每台用气设备都必须在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贴有清晰易读的标记,并在用气设备的使用寿命内保存。

2. 如果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中有相关要求,则用用俄语和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提供气体使用设备标识中包含的信息。

3. 标记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产品制造国的名称;

b) 设备的型号(类型);

c) 序列号(批号);

d) 设备的制造日期(月、年);

e) 用气设备的标称热功率及(或)标称热性能;

e) 所用气体的类型和公称压力;

g) 电压、电流频率和电力消耗量(适用于连接到电网的燃气设备)。

4. 贴在用气设备上的警告标签应告知用户:

 

a) 关于爆炸、火灾、一氧化碳中毒、有害热效应、触电的危险(就连接到电网的用气设备而言);

b) 需要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安装用气设备(就用气设备而言,将燃烧产物清除到房间内)。

5、管道的所有连接孔必须用运输塞封闭。

6、每台用气设备必须采用保证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

7、包装必须为用气设备的运输、装卸提供条件。

8. 包装必须在外面有标记。

9. 标记必须清晰易辨,并使用与包装颜色形成鲜明对比的不可磨灭或防水涂料。

10. 包装上的标记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设备的型号(类型);

b) 所用气体的类型和公称压力;

c)纵标志;

d) 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产品制造国的名称。

11. 处理标记应在包装的不同位置复制。

 

12. 如果由于设计特点,标记不能直接应用于用气设备,则只允许在包装上标记。

标准清单的文本,作为应用其结果,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关于使用气体燃料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的要求,请参阅链接。

标准清单的文本,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抽样规则,这些规则对于应用和满足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关于使用气体燃料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和产品符合性评估(确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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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原产国如何,以前未使用(新)并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不受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的约束,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1.3. 在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被理解为: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确保在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的人员安全:

    - 机械效应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物质;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温(低温)下;

    - 电流、电场和电磁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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